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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03民初77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节某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解放道分理处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节某,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解放道分理处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03民初773号原告节某。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解放道分理处。地址廊坊市广阳区解放道106号。负责人杨万峰,行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节某与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解放道分理处储蓄存款纠纷一案中,原告节某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节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节某撤回对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解放道分理处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30元,减半收取265元,由原告节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周翰林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