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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藏0102执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李永兴与侯跃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拉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永兴,侯跃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藏0102执字第52号申请执行人李永兴,男,汉族,1967年8月25日出生,经商,四川省射洪县人,现住拉萨市。委托代理人常凤龙,西藏伟豪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被执行人侯跃淑,女,汉族,1969年5月5日出生,经商,现住拉萨市。我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李永兴与被执行人侯跃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2015)城民一初字第81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我院于2016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案标的450000元已执行到位15500元,双方当事人就剩余标的434500元达成了执行和解,我院审查后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城民一初字第81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二、如执行和解到期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申请人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冬  梅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唐曲央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