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221执29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汪俊与韩万霞、张正明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俊,韩万霞,张正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21执298号申请执行人:汪俊,个体经商。被执行人:韩万霞,退休职工。被执行人:张正明,公路局工作人员。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芜民一初字第0212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张正明所有的座落在芜湖县湾沚镇芜屯南路01幢302室房屋一套(产权证号为:湾沚镇字第××号)。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助理审判员  汤丽娜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徐璐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