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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民初73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11

案件名称

李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民初739号原告:李某,女,1983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委托代理人:叶和民,安徽耀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江生,安徽耀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周某,男,1983年3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委托代理人:许从才,庐江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李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徐其富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丁燕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