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涉执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涉县太行腾达商贸有限公司与孙军科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涉县太行腾达商贸有限公司,孙军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涉执字第54号申请执行人涉县太行腾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涉县龙山大街415号。法定代表人杨国书,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孙军科,农民。申请执行人涉县太行腾达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孙军科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涉县太行腾达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涉县太行腾达商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涉县人民法院(2014)涉民初字第53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彦波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