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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4民初39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柘城县辣椒大市场有限公司与金德让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柘城县辣椒大市场有限公司,金德让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4民初396号原告柘城县辣椒大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柘城县。负责人马传新,职务经理。被告金德让,男,汉族,成年人。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柘城县辣椒大市场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德让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柘城县辣椒大市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3元,减半收取306.5元,由原告柘城县辣椒大市场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 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邢倩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