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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刑更45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罪犯杨方泽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方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刑更452号罪犯杨方泽,男,生于1988年5月29日,汉族,现在四川省嘉陵监狱四监区服刑。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4日作出(2007)成华刑初字第660号刑事判决,以杨方泽犯绑架罪、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15000元。该犯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23日作出(2008)成刑终字第11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7年3月29日起至2022年3月28日止。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0年12月20日以(2010)南中法刑执字第185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又于2012年7月5日以(2012)南中法刑执字第136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又于2014年8月15日以(2014)南中法刑执字第138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该犯应于2018年7月28日满刑。执行机关四川省嘉陵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6年3月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杨方泽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从2014年7月至2015年11月获标准考核分120分,月均7.05分。罚金15000元未缴纳。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学习成绩报告单,日考核记载表、月加分统计表、考核期内积分统计台帐、监区民警集体研究记录、监狱减刑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杨方泽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方泽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自2007年3月29日至2017年6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胥雪梅审判员  李 彪审判员  鲜代秋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