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3民特1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林某甲、林某乙、林某丙、林某丁、林某戊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司 法 确 认 裁 定 书(2016)苏0113民特15号申请人林某甲,女,汉族,1948年1月17日生。申请人林某乙,男,汉族,1952年11月19日生。申请人林某丙,女,汉族,1956年11月11日生。申请人林某丁,男,汉族,1959年9月21日生。申请人林某戊,男,汉族,1963年8月16日生。申请人林某甲、林某乙、林某丙、林某丁、林某戊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受理后,依法指定审判员杨清贵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查明,申请人林某甲、林某乙、林某丙、林某丁、林某戊因继承纠纷,于2016年3月11日经燕子矶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林某己留有的栖霞区某某街XX号面积25.3平米房屋归林某戊继承拥有;二、林某甲、林某丙、林某乙、林某丁自愿放弃栖霞区某某街XX号房屋的继承权;三、各方无其他纠纷,签字生效;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当事人应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如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杨清贵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杜梦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