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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澄执字第0458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杨满宝与亢义坤、季萍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满宝,亢义坤,季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澄执字第04581号申请执行人杨满宝。被执行人亢义坤。被执行人季萍。申请执行人杨满宝与被执行人亢义坤、季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澄青民初字第09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生效法律文书:亢义坤、季萍应归还杨满宝8849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亢义坤、季萍的财产情况向有关部门进行了查询。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以已与被执行人达成分期履行的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和解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申请执行人以已与被执行人达成分期履行的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澄青民初字第09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金 晓执行员 蒋 东执行员 李晓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钟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