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624执18-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进超申请执行刘选泽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麻栗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栗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进超,刘选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麻栗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624执18-1号申请执行人刘进超。被执行人刘选泽。申请执行人刘进超与被执行人刘选泽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麻民初字第304号民事调解书规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麻民初字第304号民事调解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刘选泽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刘进超房屋买卖款人民币9600.00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向被执行人刘选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选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依法裁定扣划被执行人刘选泽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麻栗坡县大坪镇营业所的存款人民币9650.00元,用于抵偿被执行人刘选泽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刘进超房屋买卖款。至此,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麻民初字第30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伙安亮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学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