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826财保1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吴凤明与詹方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凤明,詹方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6财保15号申请人吴凤明。被申请人詹方红。申请人吴凤明与被申请人詹方红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詹方红驾驶的肇事车辆鲁H车辆一部,查封价值为50000元。申请人吴凤明以现金10000元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及担保均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将被申请人詹方红驾驶的肇事车辆鲁H车辆一部予以查封,查封价值为5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书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淑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