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琼01执2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冯俊财产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琼01执29号被执行人冯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琼刑二终字第23号刑事裁定书、本院(2015)海中法刑初字第55号刑事判决及本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移送执行的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冯俊合同诈骗一案。该刑事判决书内容即被执行人冯俊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继续追缴违法所得赃款人民币2896.3万元返还给各被害人。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冯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冯俊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在执行标的范围内对其可供执行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在个人全部财产的范围内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冯俊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冻结、提取、扣留其它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学审判员 伍卓斌审判员 张珂瑜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