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刑更340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王东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东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刑更3405号罪犯王东,男,1985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官渡监狱服刑。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作出(2014)官刑一初字第2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宣判后,原公诉机关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本院于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以(2014)昆刑抗字第26号刑事裁定书,准许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官渡监狱于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王东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王东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积分考核表扬二个。另查明,该犯系前科,该犯能积极执行财产刑人民币8000元。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履行财产刑的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王东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东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3年11月13日起至2017年4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刀文兵代理审判员 褚玉春代理审判员 张若楠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顾 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