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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达民初字第342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邬清亮与任永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邬清亮,任永胜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达民初字第3426号原告邬清亮,男,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达拉特旗。被告任永胜,又名任四儿,男,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达拉特旗。委托代理人任进占,男,汉族,达拉特旗电信职工,现住内蒙古达拉特旗,系任永胜儿子。本院在审理原告邬清亮诉被告任永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邬清亮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邬清亮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邬清亮撤回对被告任永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邬清亮负担。审 判 长  金海燕审 判 员  李永奎人民陪审员  李 娜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范志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