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达民初字第342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邬清亮与任永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邬清亮,任永胜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达民初字第3426号原告邬清亮,男,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达拉特旗。被告任永胜,又名任四儿,男,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达拉特旗。委托代理人任进占,男,汉族,达拉特旗电信职工,现住内蒙古达拉特旗,系任永胜儿子。本院在审理原告邬清亮诉被告任永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邬清亮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邬清亮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邬清亮撤回对被告任永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邬清亮负担。审 判 长 金海燕审 判 员 李永奎人民陪审员 李 娜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范志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