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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03行初1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胡兆成与盐城市盐都区郭猛镇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兆成,盐城市盐都区郭猛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0903行初17号原告胡兆成。被告盐城市盐都区郭猛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郭猛镇人民路2号。法定代表人李天青,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符为奇,江苏中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胡兆成诉被告盐城市盐都区郭猛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郭猛镇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立案受理。另查明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已立案受理了胡兆成诉郭猛镇政府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上述两案均是胡兆成针对郭猛镇政府的同一行政不作为而提出的诉讼,本院已决定合并审理,本案已无继续审理的必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六条第(四)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审理。审 判 长  郝 月审 判 员  陆网华审 判 员  温永刚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孙瑜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