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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03执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白马支行与福州建州解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李立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白马支行,福州建州解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李立新,建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杨仁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03执字第181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白马支行,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八一七中路群升国际二期H1楼一、二层,组织机构代码72970339-2。负责人吴玉生,福州白马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黄榕城,福建知信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州建州解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福州市鼓楼区东街街道五一北路106号新侨联广场1号楼2401室A。组织机构代码68087421-0。法定代表人李立新被执行人李立新,女,汉族,1964年3月18日出生,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被执行人建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华大街道公益路3号建州大厦。组织机构代码证74639083-4。法定代表人杨仁慧被执行人杨仁慧,男,汉族,1963年8月27日出生,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白马支行与被告福州建州解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李立新、建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杨仁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台民初字第28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判决书规定一、被告建州汽车销售服务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尚欠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白马支行的借款本金人民币19794277.9元及利息325998.31元(暂计至年2015年7月30日,其中利息325106.38元、含罚息0元、复息891.93元,之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二、被告建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坐落福州市鼓楼区华大街道公益路3号启悦商务中心1层总计18个单元房产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白马支行有权就上述房产经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杨仁慧、李立新对被告福州建州汽车销售服务公司上述第一项借款本金、利息、罚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银行查询,未查明各被执行人名下有可执行的财产;向福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建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有车牌号为闽A×××××号车辆一部;向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建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有福州市鼓楼区华大街道公益路3号启悦商务中心1层总计18个单元房产,经查明上述房产已由福建省顺昌县法院以(2015)顺执行字第7号裁定书首轮查封,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参与分配,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向该法院发函参与分配。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建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有福州市鼓楼区华大街道公益路3号启悦商务中心1层总计18个单元的财产被其他法院首轮查封,本案暂不具备处置上述房产之条件,申请执行人亦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具备可执行的条件,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或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台民初字第28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旭东审 判 员  钱苏闽代理审判员  陈维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郑闽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