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执字第292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郑薇与被执行人江苏恒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薇,江苏恒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浦执字第2923号申请执行人郑薇,女,1979年12月2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江苏恒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浦珠北路110号。法定代表人周霞,该公司总经理。郑薇申请执行江苏恒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的(2015)浦民初字第20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告江苏恒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郑薇2015年4月至5月工资528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江苏恒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及车辆权属登记、无大额银行存款、无国土使用权信息。目前,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尚有5285元及相应利息未执行到位。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2015)浦执字第2923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法定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浦民初字第20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戴大贵审 判 员 吕春贵代理审判员 马 丽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黎庆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