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05民初6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林平与邵宝金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平,邵宝金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05民初68号原告林平,男,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被告邵宝金,男,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平与被告邵宝金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平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合法权益的自由处分,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心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