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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05民初6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林平与邵宝金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平,邵宝金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05民初68号原告林平,男,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被告邵宝金,男,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平与被告邵宝金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平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合法权益的自由处分,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心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