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安执字第0183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张小红与刘育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小红,刘育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安执字第01836号申请执行人张小红。被执行人刘育敏。本院在执行张小红与刘育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长安民初字第0218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刘育敏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刘育敏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刘育敏在金融机构无存款,在车辆管理部门无车辆登记记录,在房产部门无房产登记记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长安执字第0183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再次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为华审判员 王 方审判员 李晓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闫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