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1623执144号-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甘立建申请执行甘富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立建,甘富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623执144号-4号申请执行人甘立建,男,汉族,生于1977年6月25日。被执行人甘富文,男,汉族,生于1976年9月2日。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邻水民初字第2024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甘立建申请执行甘富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甘富文与申请人已达成执行和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甘富文银行账户上的存款20000元予以扣划至邻水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扣划后解除对该账户存款的冻结。二、解除对被执行人甘富文银行账户存款的冻结。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执行员  陈华雄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冠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