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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法执字第0045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刘琪梅、李俊波等与毛纪花、王闪闪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琪梅,李俊波,毛纪花,王闪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法执字第00457号申请人刘琪梅,女,196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淮阳县鲁台镇后李湾村。申请人李俊波,男,198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毛纪花,女,1957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淮阳县鲁台镇王庄。被执行人王闪闪,女,1991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原告刘琪梅、李俊波诉被告毛纪花、王闪闪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该案已到执行期限,且被执行人现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淮阳县人民法院(2015)淮民初字第005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执行员 孔 亮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海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