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5民初678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章某某与陆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某某,陆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6787号原告章某某,女,1985年2月2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委托代理人李亚辉,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某,男,1983年9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受理原告章某某诉被告陆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因原告章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告章某某负担。审判员 乔亚敏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楼 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