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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5民初1218-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倪有与刘超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有,刘超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5民初1218-1号原告倪有,男,汉族,1957年3月28日出生,居民。被告刘超,女,汉族,年龄不详。本院受理原告倪有诉被告刘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倪有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告刘超所有的150只绵羊予以扣押,保全价值6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倪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刘超所有的150只绵羊予以扣押。被扣押的绵羊由被告饲养,饲养费被告自理,但被告不得变卖抵押或实施其他有碍扣押的行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建东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苏胜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