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404民初29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王某与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04民初299号原告王某,女,1991年12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于某,男,1989年5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徐继珍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守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