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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404民初29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王某与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04民初299号原告王某,女,1991年12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于某,男,1989年5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徐继珍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守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