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25民初15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覃承志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承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25民初157号原告:覃承志,男,汉族。原告覃承志诉熊志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日受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覃承志以熊志德已于2015年6月27日死亡,需另案处理为由,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覃承志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行使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覃承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元,减半收取28.5元,由原告覃承志负担。审判员 卓生全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韦雪梅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