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706民初23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钱月明与杨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月明,杨明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706民初232号原告:钱月明,男,1951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委托代理人:蒋兵兵,铜陵市郊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被告:杨明,男,197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月明诉被告杨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钱月明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明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钱月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月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钱月明负担。审判员 陈 非 凡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肖彦(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