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81民初319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沈某与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1民初3192号原告沈某,女,1967年10月8日生,汉族。被告丁某,男,1966年12月27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与被告丁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沈某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沈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某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120元(原告沈某已预交),由沈某负担。审 判 员 张年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冯海书 记 员 梁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