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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2民初第841-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姬某某、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姬某某,刘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2民初第841-2号原告刘某某。被告姬某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姬某某、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我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姬某某、刘某名下工资账号予以保全。原告刘某某提供房屋一套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冻结被告姬某某在银行账户;被告刘某账户,查封期限为一年。二、依法冻结被告姬某某名下银行账户,查封��限为一年。三、依法查封原告刘某某名下房产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继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继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柴 婷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永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