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执字第0104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天长市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吴永杰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长市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吴永杰,董云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01047号申请执行人:天长市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天长市广陵路,组织机构代码00321324-7。被执行人:吴永杰,男,1983年5月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被执行人:董云美,女,1986年7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申请人天长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吴永杰、董云美计划生育行政非诉纠纷一案,天长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3日作出(2015)天行非审字第00026号行政裁定书已生效。该案执行标的为117690元,未执行标的11769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吴永杰、董云美长期在外,无法寻找。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也无其他可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长市人民法院(2015)天行非审字第00026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岗审 判 员 吴文华人民陪审员 谭维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赵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