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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85刑初13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芦自飞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芦自飞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85刑初13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芦自飞,无业。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0月10日被江苏省吴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3月29日被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9月18日被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13年12月2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12月25日被临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安市看守所。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检察院以杭临检公诉刑诉(2016)1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芦自飞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芦自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17日下午,被告人芦自飞采用技术开锁的手段进入临安市锦北街道回龙公寓C幢2单元504室,后在卧室内窃得人民币4000余元、黄金手链1条、黄金戒指1枚,共计价值人民币6100余元。案发后,赃款5250元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芦自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芦自飞系累犯。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惩处。上述事实,被告人芦自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徐某的陈述、证人魏某的证言、价格鉴定结论书、抓获经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临安市公安局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辨认笔录;监控视频及光盘制作说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临安市公安局扣押清单、发还清单;作案工具手套等、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芦自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芦自飞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芦自飞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芦自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25日起至2016年9月24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芦自飞将其余违法所得退赔给被害人;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套、扳手、开锁工具等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飞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玲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