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虎刑监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涂XX因张XX故意伤害一案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虎刑监字第00001号涂XX:你作为被害人因张XX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不服本院(2015)虎刑初字第00287号刑事判决,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确有错误,被告人张XX不构成自首;原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对原审被告人适用缓刑不当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要求本案再审,撤销原审缓刑判决,改判张XX有期徒刑。本院经审查认为:1、关于申诉人认为被告人留在现场不属于“自动投案”不应认定自首的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意见》中对“关于自动投案”的具体认定明确:“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2、明知他人报案而留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被告人的情形符合自动投案的规定,故申诉人的该项申诉理由没有法律依据。关于申诉人认为被告人在明知申诉人报案后,又纠集七八人过来准备再次伤害申诉人的情节,经查申诉人被伤害后躲避期间,确有数人到达现场,但未对被害人有具体伤害行为,亦无证据证实来现场的目的是帮助被告人继续伤害申诉人,且申诉人也未对该项主张提供新证据,故本院对该项申诉理由难以支持。2、关于申诉人认为原审判决宣告缓刑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理由。本案系突发事件导致的一般民间矛盾引发,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自侦查、起诉至宣判前多次与被害人协商赔偿事宜,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且宣判前苏州市吴中区司法局出具了《评估意见》,对被告人张XX未发现不符合社区矫正的法定条件,故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符合法律规定。至于被告人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被害人可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另案提起民事诉讼处理,被告人是否已履行赔偿义务,并非适用缓刑的必要条件。故申诉人的该项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本案的定罪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你对本案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驳回你的申诉请求。希你服判息诉。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