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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03执保7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沈珍元与胡明安申请诉中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珍元,胡明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03执保73号申请人沈珍元,女。委托代理人田建锋,男。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胡明安,男。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沈珍元与被申请人胡明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沈珍元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胡明安的银行存款8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认为,申请人沈珍元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本案件审结后顺利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胡明安的银行存款8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易宇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徐 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