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30民初92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高祥柏与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祥柏,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0民初924号原告高祥柏,男,195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丰都县。被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住所地:丰都县三合街道商业二路187号。负责人张厚跃,行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祥柏与被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祥柏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祥柏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祥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祥柏负担。代理审判员 冉孟鑫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梅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