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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一初字第0445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14

案件名称

周小弟与任小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小弟,任小强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4454号原告:周小弟,男,1970年3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被告:任小强,女,1971年4月2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原告周小弟诉被告任小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小弟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小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小弟撤回对被告任小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告周小弟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进款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鸽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