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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81民初107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19

案件名称

聂树成与杨福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树成,杨福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81民初1073号原告聂树成,男,195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新民市。被告杨福光,男,住址新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聂树成诉被告杨福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聂树成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玉凯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朱玉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