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81民初107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19
案件名称
聂树成与杨福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树成,杨福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81民初1073号原告聂树成,男,195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新民市。被告杨福光,男,住址新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聂树成诉被告杨福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聂树成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玉凯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朱玉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