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兰民保字第3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主笑溪与临沂城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主笑溪,临沂城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民保字第314号之一原告主笑溪。被告临沂城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银雀山路67号。法定代表人贾新华,总经理。本院在审理(2015)临兰民初字第1665号原告主笑溪与被告临沂城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3月19日作出(2015)临兰民保字第314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保全了被告临沂城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万元。现被告申请将其在中国建设银行沂蒙路分理处账号为3704的账户内的存款60万元划拨至兰山区人民法院作为担保,并解除对其在中国建行沂蒙路分理处账号为3704和临商银行金华支行账号为805的银行存款的冻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六)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划被告临沂城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沂蒙路分理处账号为3704的账户内的存款60万元;二、解除对被告临沂城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行沂蒙路分理处账号为3704和临商银行金华支行账号为805的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洪展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