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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民初字第642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6424原告钟丽敏与被告阿木古楞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丽敏,阿木古楞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巴民初字第6424号原告钟丽敏,男,1982年9月8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巴林左旗。被告阿木古楞,男,1980年6月9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巴林左旗。原告钟丽敏与被告阿木古楞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丽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阿木古楞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钟丽敏与被告阿木古楞原系夫妻关系。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生育一女陈雨桐,现年13岁。2013年1月11日,原、被告因夫妻感情不和在巴林左旗民政部门协议离婚,离婚后陈雨桐一直由原告钟丽敏抚养。因离婚时没有协商财产问题,在离婚后原告的各项国家政策补贴款仍在被告阿木古楞名下,并且一直由被告阿木古楞支取。故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返还自2013年开始至今的属于原告享有的国家政策性各项补贴款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庭审中原告要求2013至2015年这段期间的补偿另案起诉,只要求分割2016年以后国家补贴。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离婚协议书一份,证明原告与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后双方协议离婚。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被告阿木古楞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02年11月23日,原告钟丽敏与被告阿木古楞经巴林左旗民政登记结婚,2013年1月11日,双方经巴林左旗民政局协议离婚。婚姻存续期间,生育一女孩陈雨桐,原被告离婚,双方协议陈宇桐跟随原告钟丽敏一起生活。现原告以被告支取原告的国家补贴款为由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返还自2013年国家给予原告的各种政策性补贴。庭审中原告要求2013至2015年这段期间的补偿另案起诉,只要求分割2016年以后国家补贴。本院认为,原、被告离婚后,被告没有合法理由占有原告个人身份享有的国家政策性补贴款,原告要求分割自2016年后各种国家补贴款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原告当庭撤回要求被告返还自2013年至2015年的国家补贴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自2016年起在被告阿木古楞名原告钟丽敏享有的国家政策补贴归原告所有。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阿木古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郭 学审 判 员  王海楼人民陪审员  达古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燕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