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5刑更19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罗厚友强奸等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毕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5刑更198号罪犯罗厚友,男,1960年4月15日出生于贵州省毕节市,汉族,文盲,现在贵州省毕节监狱服刑。本院于1998年3月19日作出(1998)毕中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以罗厚友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3月16日作出(2001)黔刑执字第62号刑事裁定,将罗厚友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其后至2013年7月3日前罪犯罗厚友获本院减刑二次,共减刑二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执行机关贵州省毕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于2016年2月17日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罗厚友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罪犯罗厚友减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四年。经审理查明:罪犯罗厚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1—2014.1月期间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4.2—2015.2月期间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罗厚友在执行刑罚中,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以减刑。根据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厚友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四年。(减刑后的刑期自2001年3月16日起至2017年10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艳审判员 张永顺审判员 袁利萍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 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