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玉中执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甘善兰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甘善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玉中执字第48号申请执行人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三乐路19号。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董事长。被执行人甘善兰,女,197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兴业县。申请执行人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善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玉中民三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和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15年9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根据(2014)玉中民三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被执行人甘善兰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赔偿款5500元、案件受理费200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甘善兰于2015年11月6日主动履行2000元,2016年3月15日主动履行3250元,两项合计5250元。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同意放弃赔偿款500元。本院扣除执行费50元后,余款5200元用于清偿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的本案金钱债务。申请执行人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对本案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玉中民三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 晖审判员 张能旺审判员 徐明远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雷彤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