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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322民初39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郑某某诉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22民初397号原告郑某某,男,1980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被告刘某某,女,1984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某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波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