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执字第179-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南宁市银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梁培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宁市银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梁培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青执字第179-1号申请执行人南宁市银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址:南宁市。法定代表人:黄振威。被执行人梁培基,男。申请执行人南宁市银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梁培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南市民四终字第24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梁培基名下所有位于南宁市青秀区盘古路西四巷31号房产;二、查封梁培基名下所有位于仙葫开发区荣茉一区(土地证号:01060**)土地使用权;三、查封期限为叁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全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 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