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05民初27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赖奇武与广州洪德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2016民初271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奇武,广州洪德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05民初271号原告:赖奇武,住广东省饶平县。被告:广州洪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法定代表人李晓帆。委托代理人郑旭,该公司职员。原告赖奇武诉被告广州洪德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胡泳贤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赖奇武及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郑旭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向被告购买广州市海珠区保利丰花园的房屋,双方并签订《认购书》及《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后,原告支付了全部房款,该房屋于2007年7月22日交付使用。但被告至今未办理上述房屋的房产证,已构成违约,故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判决生效后15天内为原告办理广州市海珠区龙珠街5号(保利丰花园水仙阁)805房房地产权属证书;2、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1221.69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辩称:1、被告同意协助原告办证,但基于被告目前经营状况,无法自行配合原告办证,希望通过诉讼法院能够支持原告的第一项诉讼请求;2、被告确认逾期办证的事实,也同意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221.69元。经审理查明,2005年1月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认购广州市海珠区保利丰花园水仙阁(A)805房的《认购书》。2005年2月3日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预购洪某路某、歧兴南横街以南、广州铅笔厂以西,马冲以北保利丰花园水仙阁(A)【幢】【座】8【层】【自然层8】05号房,建筑面积共30.86平方米,总金额132893元;原告通过一次性方式向被告支付购房款;被告应当在2005年6月28日前,将经验收合格,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原告使用;被告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被告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被告的责任,原告不能在房屋交付使用后730日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原告不退房,被告按已付房价款的1%向原告支付违约金;等。合同签订后,原告支付了房款共132893元给被告。被告于2007年7月22日将上址房屋交付给原告使用。被告至今未为原告办理房产证,原告遂提起诉讼。诉讼中,原、被告确认合同约定保利丰花园水仙阁A幢8层05号房的现址为海珠区龙珠街5号805房。原告因所购的涉案房屋被本院查封问题,曾提起执行异议的诉讼,案经审理法院依法裁定解除了对原告所购涉案房屋的查封。另查,2015年12月30日广州市房地产经营登记中心向原告出具《依申请信息公开答复书》,内容是:由广州洪某置业有限公司申报预售的保利丰花园,领有预售证030089,该项目无预售地址为保利丰花园珍宝公寓水仙阁A座8层05房的预售备案,预售合同退房或注销登记,预售合同抵押登记情况。暂无有效查封信息。以上查询期限截止2015年12月18日。本院认为,原、被告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是有效合同,双方应自觉履行。根据合同约定,如因被告的责任,原告不能在房屋交付使用后730日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原告不退房,被告按已付房价款的1%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原告已将全部支付购房款支付给被告及于2007年7月22日收取了房屋,但被告至今未为原告办理房产证,已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迟延办证违约金1221.69元,被告表示同意,故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洪德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协助原告赖奇武办理保利丰花园水仙阁A座8层05号房(现址:海珠区龙珠街5号805房)的房地产权属证书。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迟延办证的违约金1221.69元给原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上述受理费已经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承担部分直接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胡泳贤二〇一六年三月××日书记员 徐 石书记员 徐 石程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