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韶曲法执字第78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胡金城与李亚广、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终本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金城,李亚广,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韶曲法执字第789号申请执行人:胡金城,男,xxxx年x月15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曲江区。法定代理人:胡传达,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胡金城父亲。被执行人:李亚广,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宜章县。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中心支公司,地址: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负责人:黄茂楠,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受理申请执行人胡金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亚广、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院作出的(2015)韶曲法民一初字第6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规定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中心支公司应赔偿xxxxx元给申请执行人,并承担诉讼费xxx元;被执行人李亚广应赔偿xxxxx元给申请执行人,并承担诉讼费xxx元。被执行人逾期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本院于2015年11月17日对此案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中心支公司已经履行了赔偿义务,款项已经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亚广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七天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拒收且逾期未能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所、国土局、车管所等相关部门查询,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本院于2016年2月26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告知书,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李亚广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逾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另本院将被执行人李亚广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经查询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韶曲法执字第788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胜芳审判员  周超盛审判员  黄丽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晓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