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702民初1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李源昊与四川永发天和粮油有限公司、达州市隆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四川永发天和实业有限公司、邓大山、孙东洋、刘崎君、孙小娟、谭真、刘建军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源昊,四川永发天和粮油有限公司,达州市隆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四川永发天和实业有限公司,邓大山,孙东洋,刘崎君,孙小娟,谭真,刘建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02民初12号原告李源昊,男,生于1987年9月24日,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被告四川永发天和粮油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大山,总经理住所:达州市农产品加工集中区被告达州市隆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崎君,执行董事住所:达州市通川区阳平路被告四川永发天和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大山住所:成都市武侯区星狮路511号大仓五层4号A505室被告邓大山,男,生于1957年3月26日,汉族,住达州市宣汉县。被告孙东洋,男,生于1989年5月29日,汉族,住达州市达川区。被告刘崎君,女,生于1983年7月25日,汉族,住达州市通川区。被告孙小娟,女,生于1972年5月21日,汉族,住达州市通川区。被告谭真,男,生于1983年11月5日,汉族,住达州市达川区。被告刘建军,男,生于1961年11月2日,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源昊与被告四川永发天和粮油有限公司、达州市隆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四川永发天和实业有限公司、邓大山、孙东洋、刘崎君、孙小娟、谭真、刘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李源昊不按期预交诉讼费,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姚亚林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余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