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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汉民初字第216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罗逸葳与张洪成、冉茂红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逸葳,张洪成,冉茂红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汉民初字第2162号原告罗逸葳(曾用名罗红),女,生于1979年9月25日,汉族,现住台北市中山区,农村居民,公民身份号码X。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胡发银,宣汉县昆池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张洪成(城),男,生于1964年5月5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城镇居民,公民身份号码X。被告冉茂红,女,生于1967年11月20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城镇居民,公民身份号码X。本院在审理原告罗逸葳与被告张洪成、冉茂红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罗逸葳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罗逸葳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罗逸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王亚军负担。审 判 长  杨长春人民陪审员  苏武权人民陪审员  王才友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