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城法执字第224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惠州市华晨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与汤浩明、马素琼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惠州市华晨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汤浩明,马素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执字第2249号申请执行人惠州市华晨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龙门县城迎宾大道旁信和半岛明珠花园第**幢**号商铺。注册号441324000011430。法定代表人陈凯旋。被执行人汤浩明,男,汉族,1967年10月25日出生,住佛山市禅城区。被执行人马素琼,女,汉族,1969年12月5日出生,住佛山市禅城区。关于惠州市华晨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诉杨浩明、马素琼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佛城法民二初字第3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汤浩明、马素琼对(2001)佛城法经初字第42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佛山市美杰电子有限公司负担的债务向原告惠州市华晨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等。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惠州市华晨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马素琼名下的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社区居民委员会东平新城吉安道2号依云水岸29号楼503房屋并冻结了马素琼的有关银行账户。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马素琼与申请执行人惠州市华晨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按协议履行了还款义务,现申请执行人为此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马素琼上述财产的查封措施。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按协议履行了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据此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马素琼名下房屋及有关银行账户的查封冻结措施,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马素琼名下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社区居民委员会东平新城吉安道2号依云水岸29号楼503房屋的查封;二、解除对被执行人马素琼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的银行账户(账号为20×××07、20×××69、62×××78)、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的银行账户(账号为62×××12)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侯文彪代理审判员 黄小茁代理审判员 王德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黄国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