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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社行初字第0003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谢德甫与唐河县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德甫,唐河县国土资源局,刁德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社行初字第00039号原告谢德甫,男,汉族。被告唐河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刘晓,任局长职务。第三人刁德欣,男,汉族。原告谢德甫诉被告唐河县国土资源局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起诉事项,涉及多个行政行为及多项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的可以并案起诉的条件。且原告要求第三人刁德欣拆除违法违章建筑物,停止侵害,恢复原告房屋原状,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另外,原告起诉要求赔偿损失,但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十)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谢德甫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忠义审判员  马 凯审判员  马艺哲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葛帅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