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9刑初34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8-06-07
案件名称
黄进川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进川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09刑初343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进川,户籍地河南省汝州市。因本案于2015年12月4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萧检公诉刑诉[2016]2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进川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人审判,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丽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进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2月3日16时15分许,被告人黄进川驾驶浙A×××××号重型自卸货车,沿03省道由西往东行驶至03省道35.8KM杭州市萧山区戴村镇石马头信号灯路口地段时,与同方向驾驶电动二轮车的郑某发生碰撞,重型自卸货车的右轮碾压郑某,造成被害人郑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事故认定,被告人黄进川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告人黄进川归案后作了如实供述。提请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予以惩处。上述事实,被告人黄进川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身份证明,案件登记表,驾驶证和行驶证,驾驶人和车辆信息查询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尸体处理通知书,火化证明,保险单,车辆挂靠协议,营业执照复印件,收条;证人凡某、孙某、沈某、倪某、缪某、洪某、石某的证言,案发经过,情况说明,证据制作说明;被告人黄进川的供述和辩解;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鉴定报告书,乙醇检验报告,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法庭科学DNA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及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进川驾驶机动车占用非机动车道不按规定超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黄进川能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进川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12月4日起至2017年6月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文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楼丹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