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2民初109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伊一×与郑××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伊一×,郑××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2民初1090号原告伊一×。法定代理人伊二×(原告之父),无职业。被告郑××男,无职业。原告伊一×诉被告郑××男抚养费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伊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侯春亮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志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