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981执133-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毛晓华、殷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晓华,殷勇,刘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81执133-1号申请执行人:毛晓华,男,197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执行人:殷勇,又名殷瑞阳,男,198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四川省邻水县(强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第三人:刘娟,女,1981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四川省邻水县(强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毛晓华与殷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殷勇与第三人刘娟为夫妻关系,本院(2015)丰民二初字第6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殷勇至今未按判决书的内容履行完法律义务,该债务系发生在殷勇与第三人刘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债权��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规定,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刘娟为本案的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涂维国审判员 徐顺平审判员 刘鸿林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邹建刚 关注公众号“”